证券代码:002695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煌上煌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编号:2023—015


(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

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   特别提示:

   一、会议通知情况

   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3 月 7 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、

《证券日报》和巨潮资讯网站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刊登了《关于召开 2023 年

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。

   二、会议召开情况

   (一)会议召集人:公司董事会。

   (二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时间:

   (1)现场会议:2023 年 3 月 23 日(星期四)14:30 开始

   (2)网络投票时间: 2023 年 3 月 23 日

   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 年 3

月 23 日上午 9:15-9:25、9:30-11:30、下午 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

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 年 3 月 23 日上午 9:15 至下午 15:00 期间

的任意时间。

   (三)会议主持人:董事长褚浚。

   (四)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 66 号

公司综合大楼三楼会议室。

   (五)会议召开方式: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

   (六)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

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
   三、会议出席情况

   (一)会议出席总体情况

   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 18 名,代表股份

份总数的 0.3275%。

   (二)中小股东出席情况

  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(指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

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 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,下同)共 11

名,代表股份 1,665,801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 0.3275%。

   (三)其他人员出席情况

   公司全部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,北京市盈科(南昌)律师

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

   四、会议表决情况

   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,本次股东大会以

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,审议表决结果

如下:

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》。

   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,关联股东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 197,952,000 股、新余

煌上煌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66,364,797 股、褚建庚 28,960,000 股、褚浚

   表决结果为:同意 3,160,291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89.1104%;

反对 386,200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10.8896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

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0.0000%。

   其中,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1,279,601 股, 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

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76.8160%;反对 386,2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

权股份总数的 23.1840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

的 0.0000%。

   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

总数的 2/3 以上审议通过。

行 A 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》。

   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,关联股东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 197,952,000 股、新余

煌上煌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66,364,797 股、褚建庚 28,960,000 股、褚浚

   表决结果为:同意 3,155,891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88.9863%;

反对 386,200 股,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10.8896%;弃权 4,400 股,

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0.1241%。

   其中,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:同意 1,275,201 股, 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

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76.5518%;反对 386,2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

决权股份总数的 23.1840%;弃权 4,4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

份总数的 0.2641%。

   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

总数的 2/3 以上审议通过。

   五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   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(南昌)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,

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见证律师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

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

的规定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

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  六、备查文件

司 2023 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
  特此公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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